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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

2012-08-20 00:00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BeiJing Public servic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北京市长期从事公益事业实践及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促进会宗旨:弘扬公益精神,传播公益文化,探索公益创新,提供公益服务,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公益理论研究,培养公益服务人才,促进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地址位于: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北回归线1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业务范围:开展公益领域政策宣传、专业培训、专题调研、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接受捐赠、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促进会章程;

2、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3、履行入会手续;

4、有能力支持参与本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2、志愿加入本促进会,履行入会手续;

3、在公益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促进会工作,能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阅读、使用本促进会有关书籍、资料、内部刊物、网站的权利;

(四)监督本促进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章程、执行本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声誉及形象;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参加一定次数促进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促进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促进会秘书长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法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处理促进会其他日常事务;

(八)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监事会

本促进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促进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促进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促进会成员违反本促进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促进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促进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促进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八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九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八 本促进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三十九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四十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日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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