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财务管理规定

2020-07-05 00:00


目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规定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监督与财务报告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行政办公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票据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审核合同的主要事项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备用金管理规定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关于实物采购及捐赠入账要求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捐赠的实物价值的确定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促进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发【1998】25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按照促进会章程规定,和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公益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促进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以及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稳健的财务政策,培育缜密的工作作风和符合发展需要的财务创新精神。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促进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促进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促进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据金额而异。小于500000.00元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  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名→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 →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主管签批→秘书长审批→出纳报账。500000.00元以上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名→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主管签批→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出纳报账。

第七条 财务管理是促进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会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促进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促进会的财务工作,并负责集中管理促进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领导以及各部门应支持财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尤其是严格按照管理条例分配使用资金,维护财经纪律,负责促进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促进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促进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促进会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基金预、决算管理,如实反映促进会财务收支情况,支持配合促进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促进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促进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制定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促进会预算是根据促进会业务开展和促进会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促进会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促进会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确保重点,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促进会预算编制的程序是:促进会财务部负责促进会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本促进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促进会年度预算的草案,报促进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审批,预算一旦经过审定通过,便严格执行,预算的调整变动必须经过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批准,方可确定。

第十二条 促进会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项目实施的办法执行,促进会财务部建立项目预算指标账,在预算内保证促进会各项事业的开展。财务部每季度出具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促进会收入是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的业务时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提供服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促进会财务部门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促进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促进会的各项收入由促进会财务部统一组织收取,由促进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促进会的票据管理。财务部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建立完善的购、销、存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促进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促进会专用账户。接受的实物捐赠,由促进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促进会向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促进会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支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成本,筹资费用成本、其他费用成本等。促进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促进会财务部门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促进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促进会财务部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促进会财务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成本是指促进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促进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福利费应当依据促进会管理权限的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 筹资费用成本是指促进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促进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筹资成本费用由促进会会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签字支付。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促进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成本是指促进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社会组织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促进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的管理。促进会应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存款的结算。财务部设立专职现金出纳管理现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津贴、劳务费、奖金、差旅费等费用。现金管理要做到日结月清,不得违反现金使用的规定。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促进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促进会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促进会对部门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一般每季度清理一次,对形成时间较长的应收及暂付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促进会建立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购买固定资产,要先办理申购手续。借用现金或领用支票,借款人要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借款人在领用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促进会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由综合部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的总账及明细账,实行资产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资产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分人专管。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促进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促进会财务部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八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对捐赠者捐赠的物款设立专帐,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项目执行部门和专人,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者的意愿和具体使用方式,落实项目规划,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按项目进度拨款,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定期向捐赠者提出报告,项目完成后进行审计验收。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本促进会宗旨的用途时,促进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促进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服务事业发展。不得另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促进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促进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四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促进会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财务分析等。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

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中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财务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主要说明促进会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财务分析是促进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促进会事业发展状况,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接受捐赠的收入,资金使用的构成,在管理中的经验及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等,促进会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促进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写出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促进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促进会的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促进会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财务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等等。

第四十六条 促进会每年年终进行财务决算,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促进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管理部门,接受指导、监督和审核。促进会每年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交当年财务工作报告,由理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促进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促进会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九条 促进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12月起实行。

 

 

 

附件一

报销凭证、支出凭证填写要求

为了使公促会在账务上更加规范,现总结支出凭单填写要求如下:

1.书写规范,用签字笔书写。

2.日期、摘要用途等书写完整、简洁明了,各项目费用需在摘要栏写清项目归类

(如:昌平评估项目,西部温暖项目)内容简洁明了。

3.粘贴正规发票

外来票据的要求:内容完整金额内容真实;大小与一致,无涂改;相关人员、单位签章完整。最新发票要求:有纳税人识别号,需有开票系统直接打印的清单(如不能只开办公用品,需有明细清单;培训会议费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的清单)

4.领款人、制单人签字完整。

5.费用用途和发票上开据内容相符。

6.用胶水粘贴左上角,不能订书器;如票据很大需折叠,折叠粘贴后也要能打开。小的票据,错开一点贴,贴在票据粘贴单上。

7.金额填写大小写规范,大小写数额一致

8.凭证书写内容不得涂改,如书写错误,需重新填制。 

附件二

促进会财务部其他特别说明

一、促进会财务目标

1.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财务,提高公信力,确保组织可持续发展

2.保障组织经营活动正常运转

3.完善财务管理控制

4.记录资金流向,提交财务报告

 

二、收入管理

1.按收入是否有限定,确定收入是为限定收入还是非限定收入。如为限定性收入,则要确定具体为哪个项目收入。

2.确定收入类别:捐赠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

3.实物捐赠收入,填写入库单,提供询价表。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询价表价格入账。

4.财务部门所有取得的收入开相关票据(提供服务收入的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接收的捐赠收入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统一票据”),项目负责人将付款人或机构的名称、收入项目告知财务部门。记账联交由财务记账财务部门依据收入的来源及类型入账

 

三、项目预算、核算、结算

原则:以收定支原则

1.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财务控制依据。总支出不能大于总收入。

各项目部门在项目申报,及项目立项时,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设计费用支出,将项目书及项目预算表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

项目费用预算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差旅费、人员劳务费、场地费、物资采购费、餐费、专家费、媒体费、税金等费用。

2.项目核算:业务发生、记录、控制的过程,资金物资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过程。

3.决算:预算执行结果。要求按时填写决算表。

   

四、项目支出管理

1.符合预算内容要求,所有支出需取得正规票据,据实报销。无法取得票据的,且符合相关法规许可入账的支出(如专家费、媒体费)需制作明细表,明细表需记录收款人身份证、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收款方填写签收单。

2.每项费用报销提供充足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汇款单、采购清单

3.遵循财务审批程序(见财务流程)

4.控制支出不超预算

5.实物支出:目前促进会主要为捐赠实物支出,捐赠支出需取得受赠方接收证明,捐赠合同及捐赠清单、出库单(出库价格与入库价格相同)。

6.捐赠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需取得实际调查资料,并经项目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参会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五、费用报销、备用金领取

  1.各项报销、借款、备用金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2.费用报销按财务制度,正确填写凭证(费用报销填写支出凭证或报销凭证,领取备用金填写借款单),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支出费用。

3.差旅费报销:经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批准后实报实销。

4.备用金销账:领取后一个月内进行销账。

 

 

“******项目财务预决算对照表


项目编号:

XXX


项目名称:

XXX


执行机构名称:

XXX


项目周期:

xxxx年xx月 - xxxx年xx月


提交时间:

X年X月X日


序号

支出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小计

差额

备注







(预算)

(决算)




1







  -  



2







  -  




……

……





  -  



合计 (人民币)



 -  

 -  

  -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监督与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状况,保证公促会各项资产完整、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发【1998】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促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条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公促会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条  接受国家、 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本公促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本公促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公促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公促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七条  本公促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本公促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本公促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公促会)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本公促会财务管理透明度,保障财务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根据《会计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目的:实行财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务收支行为的规范化。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则: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本公促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下列财产活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二)在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三)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本公促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方式

按照本公促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公促会官网、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促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公促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其财务工作由公促会统一管理。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的预算收支和设备购置计划报公促会财务部,经公促会批准后在预算年度执行。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促会及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编制预算。

各分支机构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国内外捐赠;

2、政府购买服务;

4、政府部门拨款;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的原则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障业务活动有效开展。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应围绕公促会的宗旨以及业务范围开展。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指公促会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文件印制费等支出);

2、印刷费(指公促会的书刊、内部刊物、文件资料等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指公促会的审计、律师、技术服务等咨询支出);

4、邮电费(指公促会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快递费、电报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5、租赁费(指公促会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的费用等支出);

6、差旅费(指公促会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7、维修费(指公促会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用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支出);

8、会议费(指理事会、年会、研讨会等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9、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10、劳务费(指支付给公促会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翻译费、评审费、稿费等支出);

11、交通费(指公务用车租赁费等支出);

12、设备购置费(指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本性支出);

13、资料费(指公促会因业务工作需要购买的图书、资料等支出);

14、其他费用(指广告宣传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支出)。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在进行年度决算后,如有结余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经费不足。

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分配。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公促会。分支机构对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条  经费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及其它经济活动发生的预算内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分支机构预算外支出,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立项申请,经分支机构召开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秘书长审批,相关会议纪要报公促会备案,经费报销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万以内的立项申请,经分支机构召开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相关会议纪要报公促会备案,经费报销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秘书长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分支机构应在事前提出经费申请报告交公促会财务部签署意见,并报请公促会秘书长批准,才可办理有关收付手续。申请报告应说明事由、资金额度、计算依据、资金余额是否满足支付、是否已列入当年预算等相关情况。

审批人员应当明确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并报公促会备案。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简化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借款

1、个人不允许借用公款。

2、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公促会财务部借用少量现金作为备用金,备用金金额由公促会财务部核定,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

3、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写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签。

4、分支机构所借备用金应于每年12月办理清销手续,无故不办理清销手续的分支机构第二年不得办理经费支出;其余现金借款应于1个月内到公促会财务部办理报销;借用或报销现金一次超过5000元的,应提前三天通知公促会财务部备款。

5、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公促会财务部,以便清理债权债务,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6、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货币资金,如有损失自行赔偿。

第九条  财务报销规定

1、单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账支票付款或办理汇款。

2、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应填写空白支票借款单并由审批人、经办人等签字,借用空白支票者应在15日内到公促会财务部办理报销。

3、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应是税务、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票据;票据的抬头(公促会名称)应开具“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应填写公促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票据的商品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应填写齐全,金额大小写应核对相符,票据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对只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会议费等笼统项目名称的票据,应附明细清单才可报销;确需使用自制凭证的,应按照公促会统一格式并做到内容完整、签字齐全;原始票据的张数超过5页的,应当按照相同用途呈阶梯状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并按要求写明部门、内容、单据张数;对于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公促会财务部不予受理。

4、财务报销的期限,在年度内距原始凭证开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跨年度的则不可超过次年1月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发票、收据、自制凭证等原始凭证,应由审批人、经办人等3人(含)以上签字(审批人经办业务的还应由该分支机构其他负责人签字),按规定需报请公促会秘书长批准的应由公促会秘书长审批后,才可办理报销手续。

6、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工作人员报酬内增加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助内容,补助标准由各分支机构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再报销同类费用。

7、因工作需要租用办公用房一般应租用公房,并报公促会备案,在报销时还应提供租赁协议等有关资料。

8、因工作需要出差,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时,差旅费的有关原始票据应当单独粘贴,如多次出差票据较多的,还应分次粘贴。

9、分支机构的会议费支出,除提供会议费发票外,参加会议的,应附送符合要求的会议通知等资料;举办会议的,应附送有公促会领导签批意见的请示报告、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签到表、支出明细清单等文件资料。

10、评审、授课、咨询专家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支出,应附送评委、专家等的情况说明以及评审结果等足以说明劳务成果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应提供合规有效的租赁协议,明确费用负担及相关责任。

12、购置固定资产,分支机构除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购买固定资产后账面资金余额不低于3万元)、有存放固定资产的办公地点和专门的保管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购置后,应按照公促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台账进行管理,每年应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公促会财务部备案,并办理有关入账手续。分支机构一般不购置办公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以参照公促会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报酬发放日期为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分支机构应将使用人员报酬明细表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交到公促会秘书处核批。为按时、准确计算发放报酬和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每月25日之后不再办理各项人员支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组织投资,从事活动应与公促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一致。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接受公促会财务部的财务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固定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促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本公促会特点,固定资产可分为下列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手推车等。

(三)办公家具。

(四)电器设备:计算机、空调、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通讯电子设备等。

(五)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财产,如古玩、字画、工艺美术品(含捐赠)等价格贵重的财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1.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2.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2.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3.如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五条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5%),确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交通运输工具10年。

(三)电器设备等5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分工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会计报表;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手续及核算;计提折旧;参与清查盘点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定期会同账务部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盘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条  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合理有效地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编制固定资产修理计划。

第十一条  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必须重视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应与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办公物资采购申请表,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购置,由办公室和财务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办公室根据凭证,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以保证对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价格、技术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反映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办公室提交的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逐个登记,填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信用手续。

第十六条  给员工配置的固定资产,员工应爱护所用资产,在员工调动或离职时,应向办公室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使用或暂借公促会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

第十八条  对于维护固定资产做出成绩者要给予鼓励;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失等事故者,应查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等。

第六章  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手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票据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固定资产专管员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经手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票据等有效票据以及秘书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如果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全面清查盘点1次。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出程序:

(一)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本单位闲置的、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二)在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同时,要注销有关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三)有偿调出收入,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财务部,做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办公室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依据。

(二)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九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以及各种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也要分类登记,纳入管理,可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促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促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促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促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公促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促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公促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公促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公促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促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三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促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第六条  公促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公促会的关系;

(三)公促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公促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行政办公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加强费用开支的计划性,本着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经费(管理费用)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金折旧、差旅费、坏账损失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额度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

第二章  费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费用在发生前,部门负责人必须知情,并经有权批准人批准,费用发生后,统一由秘书长签字批准,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的签字予以办理。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

(二)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财务部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秘书长审批或被授权人审批;

(五)各类报销单据需经行政主管签字确认。

 

第三章  各类费用报销程序

第六条  行政费用、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手续

(一)经常性固定开支、常备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秘书处统一采购、验收、入库、分配及安排入库,根据入库单据实报实销。

(二)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物品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自行购买。购买后应立即到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携带批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交通费报销

(一)因公外出的交通费,经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须事先向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招待费用报销

(一)招待费用包括加班餐费、客户参观考察用餐费等。

(二)招待费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招待费,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按照《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的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七条  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八条  单位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负责人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负责人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负责人、会计管理负责人、档案管理经办人、会计管理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六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促会会计电算化工作沿着健康 、严谨的轨道继续巩固提高 ,确保此项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和满足审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财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支持和组织财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普及提高公促会的会计电算化水平,顺利、安全、合法地替代“手工记账”,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具体任务:

1)推广适合公促会行业核算特点的通用软件—“用友财务软件”及UFO电子报表软件;

2)为保证财务数据的独立性、安全性、保密性,软件可使用单用户或局域网络,杜绝非财务人员使用财务软件;

3)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培训,提供财务人员相互交流的机会;

4)加速会计电算化进程,用会计电算化带动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

5)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为了确保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进行,加强操作管理,明确操作责任,严明各种手续,根据有关操作规定,结合公促会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会计电算化的工作岗位设置为:系统管理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复核员和系统维护员等岗位,其责任制如下:

系统管理员:

1、由财务负责人担任;

2、负责协调和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3、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用友”财务软件的特点 ,结合本公促会的会计核算需要 ,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和核算方式 ,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形式 ,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

4、负责所有会计软件数据的初始化 ,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运行错误的登记与排除工作 ;

5、负责系统操作使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分配操作人员的应用权限并设置各操作员的口令密码;

6、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二)数据录入员:

1、严格按照原始凭证内容输入数据;

2、根据工作需要 ,查询有关数据 ,但不得兼任复核工作;

3、负责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4、操作中发现问题 ,应作出详细记录 ,并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5、出纳与系统维护员输入数据时,需由他人在场监督。

(三)数据复核员:

1、负责对已录入机内的记账凭证和数据进行复核,确保入账数据完整 ,正确;

2、负责记账、对账 ,并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3、负责电算化资料保管工作 。

(四)系统维护员:

1、各公促会安排一名财务软件系统维护员;

2、负责对会计电算化硬件的检查及运行故障处理工作 ,以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3、数据发生混乱时 ,可对数据库进行维护 ,但不得修改数据库结构;

4、系统维护员应对计算机病毒予以重视,熟练使用杀病毒软件,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检查病毒,防患于未然。

5、操作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机 。

 

 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制度

    第六条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 ,确保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安全运行 ,发挥其在会计信息处理中的效用 ,根据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结合本公促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正确建立完整账务文件,科目编码设为****-**-**-**-**。

(二)会计科目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和有规定的二级会计科目进行设置,其他二级会计科目及以下明细科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但必须报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部批准。

(三)启用新账时,期初余额应备案报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后年度年初余额应由上年度年末余额转入,每年元月20日前必须完成结转。

(四)任何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账凭证,凭证类型统一为“记账凭证”。                            

1、录入记账凭证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时间、附单据张数和连续编号;

2、审核凭证由复核人员逐张进行审核,并同时签章确认;

3、修改凭证必须采用“红字更正法”;

4、不允许删除凭证;

5、每月结账后必须打印所有记账凭证,并装订成册。

(五)每月一日前必须结清上月账。

(六)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已审查并准予报销的原始凭证,办理收入或付出款项。出纳人员不直接登记机内账簿。由制单人员将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数据输入计算机并打印现金日报表,出纳人员将库存现金实有数与之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在现金日报表上签字盖章。银行出纳员应定期( 一般五天)输入银行对账单 ,输入后必须检验输入的是否正确。月终及时打印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签章。对未达款项应做到笔笔清楚,有问题及时向财务主管反映。

(七)一般会计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到年终必须将账簿全部打印。

    

 会计电算化硬件维护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为了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促会财务计算机设备为公促会会计电算化专用设备,其他部门不得任意使用或占用,确需使用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使用。

(二)财务应指定专人负责硬件的维护和保管工作,确保硬件的正常安全运行,并有权阻止一切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任何人不得用计算机玩游戏和个人文字处理,不得对外服务。所有外来盘在使用前必须经病毒检验和消除病毒后方能使用,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全部负责。对于计算机的口令, 不得泄漏其他人。

(四)财务机房内严禁吸烟,注意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事故发生,机房应配备灭火设备。

(五)定期硬件检测维护。

 会计电算化软件维护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为了保障会计软件的正常进行,加强软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软件的配置

公促会会计电算化必须使用合法软件,该软件需通过国家财政部的评审。

(二)软件的维护与管理

1、公促会任何人不得对软件进行的程序和参数进行修改和调整。如确需要进行调整的,应由操作员提出具体要求向软件公促会反映,由软件公促会负责实施修改,调整后的程序应在系统管理员进行测试后方能投入使用。

2、更正与恢复会计数据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其他人一律不得进行维护操作,系统管理员实施的数据更正与恢复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3、系统管理员应实施的数据修正操作的条件:

①未录入年初余额或年初余额未平但已记账;

②记账时意外中断,造成系统数据混乱;

③操作而引起的数据错误。

由于凭证填制错误或录入失误而导致的会计账簿数据错误,只能通过重编凭证,全部冲回进行修改,不能通过维护操作。

(三)软件的安全与维护

1、财务部门在获得会计软件后必须做好多套备份工作,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柜中。

2、用于操作的会计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硬盘上,非故障因素不得重新安装。

3、应根据软件所提供的功能和工作需求设置操作人的使用权限和密码,各操作员可自行修改密码,并对其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确保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安全,提高利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公促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内容:

1、存储在U盘(移动硬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会计电算软件。

2、打印输出的书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日报表、余额表和辅助账等。

3、有关会计电算化运用情况记录;

4、有关硬件说明书和软件操作手册。

(二)U盘形式的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以原始盘作为档案保存。

2、对硬盘上的财务数据必须定期备份,一般一月一次,并将备份全年财务数据的内容分别存放,做好归档工作。

3、备份U盘必须写明备份内容、日期、备份人,并贴保护标签。

4、任何人不得将备份U盘的数据修改或删除。

5、U盘会计档案必须存放在清洁、干燥、防热、防磁的地方。

6、硬盘上的数据必须在确认备份以后才能清理,一般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其他人一律不能进行。

7、各种有文件内容的U盘不得外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管理:

1、存储在U盘上的会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及时打印成书面形式。

2、发现输出的会计档案缺损时,及时补充打印。由数据复核员操作。

3、对于打印出的账页、报表的归档工作按《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计算机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中对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单位有明确要求,“要有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软件对所有进入账务系统的操作员有自动记录的功能,所以对上机记录应由复核员定期打印输出,存档保管。但为了更好地完成系统维护任务,严格财务微机管理制度,划清责任界限,了解故障发生的原因、地点、时间、财务责任以及如何处理和处理结果等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对机器运行发生故障要填写事故报告单, 对日期、操作人员姓名、操作内容、运行时间和运行故障如实填写,并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

(二)系统维护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 是如何处理的和处理结果都应填写故障报告单。

(三)操作记录原始材料平时由档案人员妥善保管,年终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预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的预算管理,加强过程控制,提高事前控制能力,发挥预算的规划、控制、激励功能,促使各部门围绕公促会的总体目标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促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应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及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

第二条  编制公益项目预算,应细化科目,分解到项目明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落实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实施成本。不得概算和虚假预算,禁止张冠李戴,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条  项目预算须通过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秘书长逐级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促会预算编制方法采取“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并反复修订、平衡、调整的方法。由秘书处提出公促会参考性预算目标,并逐级分解下达至各部门,由各部门具体分解,再汇总上报后形成公促会年度预算。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在公促会内部具有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

(一)准备阶段:在编制下一预算年度预算之前,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本预算年度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资料的整理,分析下一预算年度的发展趋势,预测下一预算年度预算的总体情况,测算并调整制定预算的有关指标数据。

(二)目标下达:由秘书处提出公促会参考性预算目标,并逐级分解下达至各部门。

(三)编制上报:各部门在下达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具体分解,再汇总上报后形成公促会年度预算。财务部将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提交秘书处审查。在审查、平衡过程中,秘书处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予以修正,最终形成财务预算定稿审批。

(四)审议批准: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在公促会内部具有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

第五条  公促会预算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益收入、公益支出和项目管理经费预算:

各项目部门按照下发的年度预算目标,对年度公益收入、资助支出及项目管理经费指标进行详细分解,包括项目名称、金额、预计落实的时间;

(二)管理费用预算:预算年度内各季度的各项管理费用,并比较上年同期数;

(三)财务预算主要是指资金筹措和使用的预算,通过预算年度的收入和各项支出,对全年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预测。

第六条  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必须本着“先算后花,先算后干”的原则,以预算作为控制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严格控制其发生。

 第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公促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六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10000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公促会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存、取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派专车接送。

(五)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六)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报销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账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二)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1000元及以上)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为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记账岗人员每周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月末终了,确保现金与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长短款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现金长短款额度超过人民币500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时,应单独报送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三章  银行存款和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理事长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账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然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每月不得少于二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工资、奖金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附件。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手续必须齐备。

第二十三条  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月末结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促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公促会)票据、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加强财务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本公促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增值税发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缴销

第三条  本公促会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增值税发票”由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领购。

第四条  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使用。

第五条  领用人在领取票据后需在《票据登记簿》中注明领用时间、领用票据页码等,并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开票据时,须由代开人在领取票据时签字,对票据的顺序号、代开人、代开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将收据本和存根联、记账联等完整交回。

第六条  票据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检查核销,再凭核销记录领取新的票据。

第七条  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保存期满后,由财务人员报经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进行销毁。

第三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票据的填开事项,必须由本公促会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票据,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将该收据的记账联作为本公促会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对于收取的往来款项,则向往来单位(个人)开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条  在开具捐赠收据和结算票据时,严格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并加盖本公促会的票据专用章;开错的票据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票据(收据)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票据(收据)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将来查找。

第十一条  当出现汇款人与实际捐赠人不符时,汇款人和实际捐赠人必须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双方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二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在收回原收据的捐赠者联后方可重新开具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

第十三条  捐赠收据一律交付给捐赠方,对于确实无法交付的捐赠收据(如捐赠方地址不祥等),将其“捐赠者联”留存在捐赠收据本的原处,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用完的票据(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票据(收据)按票据(收据)的顺序保管好,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私自处理和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将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邮政捐赠收据管理

第十五条  在收到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后,由秘书处专门负责人员将汇款取款通知单张数和金额总数进行登记,之后交由财务部出纳人员对所有汇款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将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项目分配至各项目部门,各项目部门对本项目收到的捐款金额进行登记,并分别与捐赠人取得联系,将捐赠收据寄回给捐款人。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及时到邮局取款并于当天将款项存入银行,将兑付金额与秘书处专门负责人登记金额进行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公促会)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与落实,本着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促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条  严格依法接受捐赠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四条  本公促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本公促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  捐赠资金进入本公促会账户后,应根据具体捐款项目情况设立限定或非限定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公促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根据协议要求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用于从事符合本公促会章程和所实施的公益性的资助项目,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条  定向资助项目按照本公促会与捐赠单位(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捐赠资金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资金到账后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申请拨款时,须提交捐赠协议并按捐赠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下文中简写为审批签字人)批准执行。

第八条  如果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的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与捐赠方重新签订捐赠协议,废止前协议,并依照新协议执行资助项目。

第九条  属于非限定性的捐赠资助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经审批签字人批准执行。

第十条  上述拨款均需业务部门填写请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签字人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本公促会的银行账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资助项目款时,项目执行部门必须在请款报告后附有捐赠协议、预算、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的签字,财务部根据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支付。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对接受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三条  凡是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划拨款项,须有办公会议纪要,所有参会者须在办公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存档。

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遵照《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为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投资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加强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产的效益,进一步实现公促会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促会本金是公促会实现宗旨,持续发展的经济 基础,是公促会开展工作和社会信誉的保障。公促会以持续扩大 本金规模为目标,并保证本金数额不低于已注册的原始基金数额。

第三条 公促会本金原则上不直接使用于具体项目,但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和委托理财等合法形式获取收益,所得收益可作为公促会项目经费或管理费用。

第四条 公促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包括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公促会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公促会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六条 公促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机构;四是其他产品,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渠道的投资品种。

第七条 财务部将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运作。财务部负责常规产品的选择和投资,其他产品的选择和投资,需根据资金管理数量和时限等不同特点,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设计投资组合,制定投资方案,按秘书处、理事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促会选择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投资管理机构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没有发生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业绩突出的专业投资团队。

第十条 公促会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公促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公促会对外股权投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并须对被投资方进行风险评估。公促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公促会资产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公促会对外投资资产的 30%。

(二)委托一个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公促会全部对外投资资产的 5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公促会投资资产的 30%;

第十三条公促会禁止以下投资或相关的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对外借款;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国家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五)从事可能使公促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公促会宗旨、损害公促会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长审批;

(二)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 100 万元(含)的由秘书长审批,高于100 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组织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项目投资后,需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每个投资项目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促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的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促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是公促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1)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等,其中公促会的知识产权包括公促会名称、标识、出版物文字、研究资料文字、音像制品等;(2)经营性标记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经营性资信权——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一)公促会外购、自创、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公促会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公促会。

(二)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公促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1.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2.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实验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4.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公促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使用:

1.办理公促会名称、标识的注册手续,将其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

2.加强公促会内部资料、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管理,保护公促会的研究成果;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流程,保证对发生知识产权侵害情况的预警和处置。

(三)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促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的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促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是公促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1)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等,其中公促会的知识产权包括公促会名称、标识、出版物文字、研究资料文字、音像制品等;(2)经营性标记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经营性资信权——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一)公促会外购、自创、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公促会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公促会。

(二)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公促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1.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2.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实验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4.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公促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使用:

1.办理公促会名称、标识的注册手续,将其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

2.加强公促会内部资料、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管理,保护公促会的研究成果;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流程,保证对发生知识产权侵害情况的预警和处置。

(三)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促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公促会)应收款项的管理,维护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质量,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管理的应收款项账户进行清理核对。

第五条  年度终了,会计人员按年度末应收款项余额进行账龄分析,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并记入当期费用。

第三章  坏账的管理

第六条  坏账是指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第七条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核算,按账龄分析方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估算坏账损失。

第八条  坏账准备的核算比例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第九条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人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提供书面报告,报秘书处领导班子研究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合计金额较大和单项金额较大的,报送理事会或有关领导批准,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核销,但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个人借款(备用金)只限于因公事项,其他事项不得借款。

第十一条  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借支。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账,按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

第十三条  财务部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严禁公款私存、公款私用。对个人借支、预支等款项,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同时将余款全额缴清。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必须报销清账。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半年内仍未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必须将其名单书面报告秘书长,并从工资薪金中扣还。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能将本公促会资金拆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本公促会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公促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本公促会利用国内外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本公促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本公促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资金。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所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公促会工作宗旨和本公促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公促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本公促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纳入本公促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专项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定向募集基金两种形式:

本公促会为非公募公促会,设立专项基金应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

定向募集基金是指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200万元人民币。

以互联网或其他募捐方式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起设额度,特殊情况下,经本公促会理事会批准,也可以不设起设额度。

第七条 根据是否动用本金开展公益活动,本公促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本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活动。 设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并应通过发起协议明确约定。

第八条 本公促会独立发起专项基金,发起时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九条 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公促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应与本公促会签署专项基金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本公促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公促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本公促会同意,不得以本公促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本公促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公促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本公促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五条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 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公促会具体商定。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本公促会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 方能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专项基金 捐赠(或发起)协议书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刻制印章, 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公促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本公促会秘书处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促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公促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本公促会提交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公促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 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 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公促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公促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本公促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应按本公促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报告在本公促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公促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公促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公促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本公促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本公促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促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公促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公促会存档。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在本公促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公促会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财务审核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对供应商的审核

审核供应商是否在企业供应商名录中,供应商选择、分包方选择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三方比价措施,最终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得到授权批准。

二、对合同金额的审核

主要关注采购额度是否在预算内,机构是否有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合同中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对于框架合同要留意框架合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设置金额上限等。

三、对结算条款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现金交易等)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

四、对涉税事项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票类型需与合同业务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应结合以供应商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票据,应标明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以及包含的税率。

五、验收条款的审核

审核对验收条款的约定,以及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法。

六、对特殊事项的审核

1.对租赁类合同,需判断租赁形式是否符合企业资产管理规范,比如某些企业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性租赁;对于涉及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设备,不得采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资产;对经营性租赁方式在经济上应具备可行性。

2.关联交易类合同应审核关联交易的额度是否符合企业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合同金额是否在年度剩余关联交易额度以内。

 七、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备用金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促进会项目发展的需要,满足相关部门费用开支需求,规范备用金管理,加强公促会内部控制,经秘书长批准,制定本规定。

一、备用金单位:

备用金单位是指经公促会确认需要实行备用金管理的、办公机构不设在公促会总部的办事处和分公司,以及因特殊需要而配备备用金的部门(如行政部因购置办公用品需要,而就办公用品购置费实行备用金管理)。

需实行备用金管理的部门,必须经秘书长批准。

二、备用金额度:

备用金单位在获得秘书长批准实行备用金管理后,应编制备用金预算,提出备用金额度申报,经财务部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首次拨付的备用金,由财务部按秘书长批准后的备用金额度,一次性拨付。

三、备用金列支:

备用金单位每月应上报《月度费用预算》,报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备用金单位日常费用开支、项目费用,均需按经促进会批准的《月度费用预算》核定范围内按财务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备用金单位日常费用开支,由秘书长授权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他人无权审批。

财务核算健全的分部门按日向促进会财务部提交资金日报。

每月末,备用金单位应按促进会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编制《费用预算执行差异报告》。

四、备用金的核销:

备用金单位必须按月向财务部进行费用核销。月度费用核销期限为当月25日以前。财务部根据备用金单位提供的备用金列支清单及其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报促进会有关领导审批。

经核销的备用金,由财务部根据备用金余额及核销情况,补足其备用金额度。对未核销的备用金,原则上不再拨付备用金。

五、备用金单位的帐务核算:

备用金单位财务人员,接受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在属地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实施独立核算的备用金单位,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科目汇总表》。

备用金单位各类财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档案的管理,按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备用金的终止:

备用金终止时,备用金单位应编制备用金清算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办理交接手续,移送全部财务档案交财务部归档。

交接手续及各类财务档案的处置,按促进会《民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2)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关于实物采购及捐赠入账要求

一:实物采购入账要求:

1.根据项目预算金额,费用不能过预算金额。

2.至少不低于两家的产品比价,提供比价资料(相关复印件),及比价说明。

3.采购数额较大的,超过伍仟元以上的需签定采购合同。

4.在支出凭单后附发票、比价资料及比价说明,有合同同时将合同交与财务部进行报销或请款。

5.数额较大者(超过贰仟元以上)者,以对公银行转账为主。

6.及时入账,在发生后一个月内入账。

二:实物捐赠入账要求:

1.能提供捐赠发票的需提供捐赠发票,

2.不能提供捐赠发票的需提接收方的接收证明及明细单,并在接收证明及明细单上签章,要求所捐赠物资及接收证明所写物资名称、数量、单位与采购物资的名称及数一致。

3.金额较大的需要签定捐赠合同

4.项目人员在捐赠完成后及时填写支出凭单,将以上原件附支出凭单后交与财务部。

5.及时入账,在发生后一个月内入账。

三、 附则:

1.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2.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捐赠的实物价值的确定

 

第一章  总则

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章  公允价值的确定

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三条规定,上述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1: 以市场成交价确定

2:评估确定法

公允价值是根据公平与自愿的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在不同的行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例如: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等等,下面是对不同情况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的介绍。

 

第三章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

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见“可变现净值”);

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

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

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

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

只要某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被并企业的,都需对其确定公允价值,如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本、行动计划成本、开发某配方成本等等。

1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正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正常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2)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2.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1-2012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联系电话:010-60728775 联系邮箱:gch@gongyifuwu.org 京ICP备20018004号-1 公网安备110108007784号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