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5 00:00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规章制度汇编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秘书处
目录
第一条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提名并选举产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副理事长1-2名。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及理事的任期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5-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三条 理事会是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
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促进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2/3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有重大事项决策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党支部书记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秘书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本会理事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干预秘书长开展业务活动和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秘书长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年进行年度自评,自评资料由秘书长整理收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
第二条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促进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促进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促进会成员违反本促进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促进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促进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二)保守社会服务机构秘密。
第五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六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八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会议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的,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促会秘书处运营管理,提高秘书处工作效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促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促会秘书处应依据本公促会《章程》和《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的规定,依据理事会授权的工作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行政办公室、评估部、财务部、社工部四个部门。
第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根据会议决议或纪要签发任命或聘用,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和聘用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反馈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职责范围:
(一)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三)授受监事会依据本公促会《章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依据理事会年度战略规划制定年度业务活动项目方案、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根据年度业务活动安排编制财务预决报表和相关资金使用计划,每年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在本公促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项目设计、策划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七)开展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第三方合作、重大投资活动方案策划、实施、评估和理事会授权的合同签定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本公促会年检、审计和评估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与与登记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及时上报本公促会应该呈报的相关事项;
(十)及时开展年度资金筹集工作,并将筹集进度报理事长会议决策;
(十一)随时掌握公促会投资资金运行情况,按时收回投放资金;
(十二)做好信息收集、发布、资料积累和档案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加强本公促会网站和自媒体体运营建设和管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宣传工作;
(十四)保持与行业公促会的密切联系,开展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秘书处各岗位说明
(一)秘书长职责范围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拟定公促会年度公益活动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送审后实施;
3、组织拟定公促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预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后实施;
4、拟订公促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8、经本公促会理事会通过书面决议和纪要形式授权可代表公促会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和《基金投资活动协议书》
9、授权代表公促会与其它第三方签定《接受捐赠协议书》、《公益活动资助协议书》和《商品或劳务采购协议书》
10、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秘书长(分管财务、行政、人事)职责范围
1、负责公促会工作人员的选聘和解聘工作;
2、负责各项借款、预支、报销费用的审核;
3、拟定分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4、负责分管工作档案;
5、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副秘书长(分管项目、公益传播、外联)职责范围
1、负责公促会所开展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
2、拟定分管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3、组织实施项目活动;
4、收集整理反馈信息,做好项目评估报告;
5、负责项目费用的审核、报销;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负责外联和公益传播工作。
(四)行政办公室文员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对秘书长办公会或秘书处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安排日常会务活动,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负责收集情况,拟定秘书长办公会及秘书处会议研究的议题和议程,拟写各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材料。
3、负责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宣传报道和对外联络工作。
4、负责起草本公促会各项规章制定并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5、负责接待和处理上级部门单位的来人来函,负责上下级函电、公文的报转。
6、负责组织公促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公促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公促会简报、公促会日志、大事记,负责秘书处办公会及有关座谈会的工作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安排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8、负责日常档案管理,文件收发、传递,办公用品管理发放,打印资料。
9、在分管副秘书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理事的资料管理。
10、负责新进员工试用期的跟踪考核,晋升提薪及转正合同的签订并形成相应档案资料。
11、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员工考勤月报表,处理考勤异常情况。
12、负责员工绩效考核资料的定期统计汇总,上报,并对绩效考核的方式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负责员工薪酬发放的异常处理和薪酬政策的跟踪调查,提供相应的报表和资料。
14、负责拟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表,提出培训方案。
15、负责完成公促会人事工作任务,并提出改进意见。
16、负责公促会人事文件的呈转及发放。
17、负责草拟,解释公促会的福利保险制度,组织办理入保手续,联络退保,理赔事务。
18、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员工招聘的面试,负责报到及解聘手续的办理,接待引领新进员工。
1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项目部文员职责范围
1、负责公促会项目的协调工作,对申请项目的筛选、立项等前期工作,准备相关协议,对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及不足提出疑问并商讨解决办法,使项目更加完善;
2、与项目合作方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项目相关进展,不定期至项目地进行实地考察,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执行项目的策略规划、实施、监督执行和推广等工作,并负责项目的督导和评估工作;
3、督促项目合作方按时提交项目资料及项目进度报告,做好项目各相关资料的上报与归档,保留痕迹资料;
4、负责公促会自操项目的方案拟定和实施,整理资料归档,及时做好宣传;
5、根据公促会其他部门的要求,协助接待媒体和其他团体计划的访点活动,草拟宣传简报,将项目最新进展及图片及时上传挂网;
6、整理项目资料,完成项目结题报告;
7、执行分管副秘书长安排的其他活动。
(六)财务部会计职责范围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现金管理规定,遵守公促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工作原则;
3、保守本公促会的财务机密;
4、编制记账凭证;
5、完成本公促会的财务收支核算;
6、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财务部出纳职责范围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现金管理规定,遵守公促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工作原则;
3、保守本公促会的财务机密;
4、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正确开具收款收据和支票;
5、控制每日现金限额,负责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在规定的时间前存入公促会指定账户,不得挪用公款、私自外借和坐支现金;
6、每日根据凭证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记账准确、整洁、日清月结。不得随意更换、涂改账簿;
7、根据审核完毕后的会计凭证进行付款;
8、负责每日清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保证现金安全;负责每月银行对账单的领取核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9、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会计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秘书处每季度应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范围:
(一)秘书处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明细)草案;
(二)部门预算费用追加和预算外支出草案;
(三)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罢免报告(草案);
(四)秘书长以下人员的晋升及加薪事项;
(五)工作计划推进和预算执行分析。
(六)绩效考核评定分析和奖惩兑现;
(七)理事会会议决议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审议工作事项时,应当以本公促会章程、公促会战略规划、已有制度为基本依据;如果否定某方案、建议或申请,应当针对该方案、建议或申请提出明确否定意见、依据和替代方案。
第十条 秘书长办公会表决制度实行多数决,参与表决的理事简单多数同意表决事项即为通过。
第十一条 钉钉系统表决:如参会人员因事缺席,未达到与会人数一半或因重要(紧急)事项无法召集理事会议,即采取钉钉系统秘书长办公会议表决流程进行电子表决;电子表决所形成的表决记录与现场会议表决形成的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发出席参会成员审阅后无议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六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意向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意向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以下服务:
(一) 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 召开专题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或座谈会;
(三) 提供公益领域相关政策咨询;
(四) 参加本会举办的公益活动;
(五) 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协助会员举办活动;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七) 帮助会员依法维权。
第七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 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 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为规范协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
一、本会会员数量大于200人时,将在会员中选取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三、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五、每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在机构秘书处领导下负责会议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沟通,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机构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六、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机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本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根据《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以支持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开展各项活动,为了加强管理,合理收支,特制定《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会员
凡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的会员及理事单位。
二、缴纳会费的时间
会员缴纳会费为每年一次。
1、正式会员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2、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三、缴纳会费的标准
1、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为10万元,并与促进会签订《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会费缴纳协议》;
2、单位会员年缴纳会费为3000元,自愿交纳;
3、一般个人会员年缴纳会费额为50元,自愿交纳。
四、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1、促进会办公室在每年度3月份向理事单位寄送“会费缴纳通知”,各理事单位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到促进会办公室缴纳会费,促进会办公室收到理事单位缴纳的会费后开具“会费统一收据”。
2、本促进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3、本促进会财务直接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在每年理事会上。办公室各位理事做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请各位理事审议。
4、本促进会若设置分支机构,其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另行制定。
5、本促进会收取的会费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按促进会《章程》规定,用于会员开展各项活动和本促进会的必要开支。
五、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结合促进会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促进会聘用的全体职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规定管理。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促进会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劳动工资管理、福利待遇、保险统筹管理、辞退及奖惩等。
第四条 促进会人力资源部(秘书处)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促进会人事管理规定,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第五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促进会签订聘(雇)用合同。
第六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二)公布招录的岗位和条件。
(三)人事部门按照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面试的人员名单。
(四)聘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和体检。
第九条 促进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开始使用时,入职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并存留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第十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促进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促进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促进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促进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促进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促进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促进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促进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促进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促进会的秘密,不得假借促进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 建立签到制度,严禁委托他人代签。
第十五条 实行职员考核年度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九条 促进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辞退员工按本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与促进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门核实,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予以辞退:
(一)连续旷工满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30天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有贪污、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 辞退工作人员,经理事会审批,由促进会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 员工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促进会以前,必须交还促进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促进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资福利实行统一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由促进会秘书处制定,经会长批准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员工劳动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员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促进会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遵从“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定级。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第二十七条 员工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从批准晋升职务之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正常的晋级制度。职工基础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职务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
第二十九条 拟聘人员新聘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定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奖金由促进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安排补休。
第三十三条 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 (试用人员除外),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育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八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促进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公平、合理并且体现人文关怀的劳动秩序,根据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员工或家属患重特大疾病期间,请病假、事假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病假
(一)员工患病请假需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全勤奖、交通补和饭补。
2.病假2个月以内的,除全勤奖、交通补、饭补之外的其他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基本绩效发放80%。
4.病假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基本绩效发放40%。
5.病假超过9个月的,从第10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基本绩效不再发放。
6.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7.累计病假达6个月(请假之日起12个月内)仍需继续请假的,为保证公促会工作正常开展,单位可调整其岗位。
( 三)员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由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
二、事假
(一)员工因家属患病确需陪同照料的,原则上先从年休假、调整假中安排。确需继续请假的,须经分管秘书长审批同意。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全勤奖、交通补、饭补和基本绩效。
2.事假2个月以内的,除全勤奖、交通补、饭补和基本绩效之外的其他工资照发。
3.事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
4.事假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累计事假达4个月(请假之日起12个月内)仍需继续请假的,为保证公促会工作正常开展,单位可调整其岗位。
6.自请假之日起12个月内事假累计达9个月、24个月内事假累计达11个月,仍需照顾家属的,本人可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原则上同意。
三、附则
1.本规定中的重特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
2.本规定中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员工或家属患重特大疾病应由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4.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公促会)人事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慈善工作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本公促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精湛、积极担当作为的慈善工作队伍,保证本公促会慈善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选人用人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能力、政治觉悟,政治敏锐性强;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敬业;
(三)精神状态昂扬向上,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愿意从事慈善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方向及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章 招聘工作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 本公促会根据宗旨任务和工作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本公促会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程序是: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本公促会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选拔标准和要求
(一)应具备本公促会选人用人基本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二)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特别是在大事要事难事中担当作为表现突出;
(四)工作主动性强,创新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善于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公促会工作大局及本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特别是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有良好群众基础,讲党性、重品行,在服务本公促会工作大局中切实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基本资格
(一)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骨干时,参照本公促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选拔标准和要求,严格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选拔聘任操作规程
1.本公促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岗位空缺情况,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的意见。
2.本公促会行政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对聘任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秘书长进行审批后,形成工作方案,报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选拔外部人员任职中层干部参照本公促会人员同等岗位流程要求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本公促会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本公促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本公促会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公促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三个年度内出现两次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本公促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教育与考核
第十四条 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教育引导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主动干事创业,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推进本公促会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公促会应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工作技能,强化员工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本公促会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
第十八条 要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引导工作人员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本公促会选人用人工作由秘书处总负责,行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促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应在理事会上报告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在本公促会范围内接受对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本公促会工作人员选拔聘用实行回避制度。选人用人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本协会员工,必须参加本协会所举办的有关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及在职相关业务培训等。
第二条 通过岗前培训和在职业务培训,使员工深入了解协会和业务开展情况,培养积极的工作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使之成为机构的优秀员工,并保证员工不因知识贬值而导致职业生涯的危机。
第三条 协会倡导知识共享,提倡员工把自身所持有的知识技能、经验、所学到的新知识、新观念等通过内部讲座、内部交流等形式贡献出来,以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成长。
第二条 岗前培训
第四条 岗前培训,在新职工报到后进行,时间一般为半天。
第五条 岗前培训程序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行政财务部对新职工的岗前培训;
二、各部门的岗前培训;各部门的培训负责人必须是新进员工的主管;
第六条 培训内容
一、由行政财务部进行岗前培训的内容为:
(一)了解协会概况和目前的发展状况;
(二) 明确协会的经营宗旨和发展目标;
(三)了解本协会的机构设置和组织;
(四) 了解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了解协会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项目;
(六)了解协会对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各部门岗前教育的内容为:
(一)了解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二)了解本部门每天例行的业务和临时性业务;
(三) 了解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发展计划;
(四)熟悉本部门从事具体工作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在职员工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在职员工的培训由各部门及秘书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基本为内部培训,若有相关外部培训均须秘书处与各部门领导协商指定。
第八条 内部培训
一、协会每年两次内部培训。
二、具体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由秘书处和各部门领导沟通制定。
三、每次培训,参训人员均须签订《签到表》,否则视为未参加。
第九条 外派培训
一、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部门和协会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称职进修培训;机构负责人进修培训等。
二、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协会,应有长期服务于本协会的意愿。
三、外出培训人员返回后,须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完整的学习资料,连同考核成绩、结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所属协会人力资源存档。
四、外出培训人员有义务将培训时所学知识整理成文,作为讲习材料,在协会人力资源的安排下向相关人员讲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为客观、准确评价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全体工作人员年度履职尽责情况,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干劲,进一步推进建立科学公平的考核机制,促进公促会内部治理规范化、效能化管理,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全体员工。
二、考核组织
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秘书处成员、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普通员工及不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考核小组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根据群众测评意见,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十项指标,即专业知识、工作效率、团队精神、工作态度、成本意识、责任心、纪律性、积极性、创新能力、发展潜力。
以下情况可给予一定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考核测评小组确定:
1.超额完成筹资(增值)指标;
2.执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完成任务质量、效益和价值较高;
3.采用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取得创新性成果;
4.其他。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具有较高工作质量,超额完成当年工作任务,综合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
合格:完成当年工作任务,综合表现合格,工作成绩良好;
不合格:未完成当年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较差,综合表现较差或有重大工作失误。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和国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违法违纪行为;
2.收受合作方礼品,套取、挪用、贪污公用经费等;
3.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4.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独当一面所具有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
五、考核工作流程
1.发布考核通知和相关表单。
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部门职责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
3.员工根据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撰写述职报告。
4.召开全体人员会议,部门负责人进行部门述职及个人工作述职。
5.召开各部门会议,工作人员在部门内进行述职。
6.民主测评。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晋级、解聘和调整岗位的依据;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作为人事调整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秘书长约谈,且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公促会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 本方案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八、 本方案由本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发【1998】250号)和促进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促进会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促进会章程,树立为公益服务事业竭诚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促进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协会承接各类项目进行决策。
(一)项目管理的五大过程:
1.申报:界定项目服务对象、并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了解,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项目申报书。
2.计划:制定并改进项目目标,从各种预备方案中选择最好的方案,以实现所承担项目的目标。
3.执行:协调人员和其他资源并实施项目计划。
4.控制:通过定期采集执行情况数据,确定实施情况与计划的差异便于随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5.收尾:对项目的正式接收,达到项目有序的结束。
(二)秘书处的职责:
1.确定年度项目计划;
2.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3.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4.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每季度对项目阶段性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完成效果进行监督;对项目下一阶段的开展制订计划。
5.监督项目对相关制度的执行;
6.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7.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部与社工部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秘书处负责,现设在公促会办公室。
第六条 主要职责
1、 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2、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3、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4、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5、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6、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协会各个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导;为协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是指协会中负责某项目的立项、申请及其执行,并负责项目的实施、结项等工作。如有需要每个项目可同时设有主、副两个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助理社工师、社会工作师及以上条件之一资格。
2) 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3) 且在项目主要相关业务上有较高的工作经验及较深的专业背景。
4) 具有系统思考能力,
5) 能合理的权衡项目的目标
6)能对项目的规划和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以全面、长远的眼光进行思考。
7) 充分的协调能力,其中包括: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组织和组建团队的能力;应付危机和解决冲突的能力;谈判和广泛沟通的能力。
3.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 保证项目完成的目标与制定的目标一致.
2) 合理的分配项目的资源,协调企业内部的资源.
3) 与协会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使项目能顺利的进行.
4) 对项目的成功富有的主要责任,对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与控制富有全权的责任,保证项目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5) 协调在项目过程中项目内部的各种矛盾,使项目能顺利的进行。
6) 形成良好的项目团队合作的模式
7) 对项目小组的各个成员进行绩效的评估
8)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定期将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汇报,并不定期的接受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的检查和监督。
4.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对项目开展进行组织的权力,挑选项目组成员,对项目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个人发展有建议权。
2) 对项目所审批的资源(项目人员、项目资金和项目所用到的一般资源)进行具体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
3) 项目内部有关决策的权力;
4) 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向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提出申请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和项目完成评审会。
5) 有根据项目的需要申请计划外资源的权利
第八条 批准立项后,两周内项目组必须向秘书处提交正式的项目实施方案初稿。在项目计划的编制过程中逐步分层分块的分析制定: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宗旨、项目目标、项目方案、主要工作及短期目标、资源优势、公关与业务资源优势、财务支出预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编制后必须经秘书处评审通过,方能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实施方案归项目部备案以便以后的考核和跟踪。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通过项目任务审核后,将根据协会的项目管理组合计划,分配项目的优先级,给该项目分配资源。
第十二条 项目部将以项目立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将根据项目计划的要求准备相应的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验收/鉴定、财务决算、物资清理及成本控制管理等重要监控点,使项目开发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四条 各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要求的项目计划完成,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或服务对象需求更改时,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出具书面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说明和预算增减申请,报秘书处批准后实施,交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作好原始记录,产生的所有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文档的管理按协会有关文档管理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的控制包括项目进度的控制、项目成本的控制、项目质量的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实施对项目的全程监控过程,并按项目的相关节点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将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秘书处提出报告,对项目的过程进行评估。对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和重大节点任务,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将提交详细的项目阶段性报告提交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超出计划外的资源,项目负责人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提交秘书处审批。
第二十条 当项目出现下面几种情况之一时,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秘书处审核后就将会被终止。也可由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根据对项目的监控过程,向委员会提出终止的申请,进行讨论。
1.项目的目标已经实现;
2.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停止或放慢,进一步进展已不可能;
3.项目被无限期延长;
4.项目所需的资源被分配给其他的项目;
5.项目的关键成员的变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的异常终止,项目的异常终止工作包(包括文档、物资及财务等)清理,项目组应在一周内与项目评估部或社工部一起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正常结束,项目小组应向秘书处提交项目最终文件说明书,包括:项目描述 、项目建议书、原始的和修订后的项目资料及服务对象接受的文件、原始和修订的项目计划和进度计划(成本估算,沟通管理计划等)、设计文件 、最终项目报告 、可交付成果 、项目材料(文字材料、影像资料) 、状态报告、会议记录、变更通知和其他书面和电子的沟通文件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最终的所有交付物由秘书处和项目负责人各保存一份,进入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奖励以一次性奖励为主,秘书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在项目立项同时核定项目的奖励费用,连同奖励费用的发放形式在项目章程中一并明确。如项目中途终止,原则上不再发放奖励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更好的推进公益服务项目的运行,依照《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促进会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均不得以个人名义依托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开展筹资活动。凡以个人名义开展筹资活动的,由其个人承担违法、违规筹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各项目机构在开展公益项目及相关公益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向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不符合促进会合理规定的费用。
第三条 促进会受赠程序
1、前期工作;
2、向促进会相关负责人汇报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促进会相关负责人直接与捐赠人沟通了解捐赠意向;
4、促进会相关直接与捐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5、签订捐赠合同;
6、接受捐赠款物。
捐赠方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反面);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5、捐赠合同由代表人签署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促进会捐赠程序
1、促进会相关负责人直接与受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2、捐赠物品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由促进会向受赠人提供;
3、举行仪式。
受赠方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个人资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受赠人公章或本人签名。
第五条 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各项目(部)开展公益项目或相关公益活动时,事前须将拟立项的公益项目可行性报告、策划方案、实施方案以及活动方案报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会长批准 。
第六条 各项目(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条 各项目(部)在开展经促进会批准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时,均需接受促进会以及捐赠人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各项目(部)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在一周内向促进会提交结项报告。
第九条 各项目(部)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促进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继续执行,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任何项目在未经促进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相关公益项目转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内部档案管理职责,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发【1998】250号)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促进会促进会所有工作人员与所有项目,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第三条 档案负责人直接受促进会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并主持开展档案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条 负责促进会文书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保证各项事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 为各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 管理要点
1.为使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2.文件管理的范围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促进会各类制度文件、外部传真文件、政策指导类文件、各类合同文件等。
3.制度类文件按照促进会文档统一格式进行编写,统一页眉、页脚,写明促进会全称及文件性质;正文部分写明题目、时间、发文部门、内容等信息;措辞规范,表达无歧义。
4.根据文件属性、类别,对所有文件进行编号,根据编号定期归档,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以备查阅。
第七条 制度规范
1.文件的起草、收发、打印、归档整理、借阅销毁等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2.促进会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利主要集中在办公室,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3.促进会对内公开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促进会负责人签发;各部门需要向下或对外发文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政管理办公室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方可正式打印,由促进会负责人盖章,签发。
4.凡寄至促进会的文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签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机密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一般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整理并制作相关报表提交给部门负责人。
6.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一般性文件,需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有密级程度的文件,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促进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7.办公室管理人员对文件借阅情况进行登记,做好借阅记录并限期清退。
8.按时间、内容、部门、名称等内容分门别类进行整理,附件、批件、定稿等资料收集完全,存档备案。半年一小清,年终一大清。
9.根据存档时间及存档的必要性对文件进行销毁,需上报促进会负责人签字批准,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条 文件管理流程设计
1.内部文件管理流程:起草文件→审批、签发→打印文件→下发文件→文件存档
2.外部文件管理流程:外部收文→文件整理→文件存档→清退→文件存档→文件销毁
3.借阅流程: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批准→借阅→清退→文件存档→文件销毁
第九条 管理要点
1.为确保文书制发、处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促进会内部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充分发挥文书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2.文书管理范围包括:一般性文书(通知、公告、提案意见、会议纪要、总结汇编)、行政管理办公室发文文书(学习资料、各类简报)、宣传资料、其他有关促进会的重大事项文书资料。
3.除通知外,一般性文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必须标有页眉页脚,文本内容可根据文书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4.根据文书性质进行编号整理,定期对文书进行归档整理,保持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的同步更新。
5.项目存档资料清单依据项目绩效评估结项目要求执行,至少应包括:相关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过程记录资料(如签到表、照片、培训材料、专家资质证明等)、项目结项报告、项目财务结项目报告、预决算表、宣传材料。
第十条 制度规范
1.根据促进会实际需要起草编写内部公开文书,并要求内部人员学习。
2.按照文书管理范围,办公室发文根据需要填写《发文单》,所有文书原稿均由办公室分类存档备查。
3.办公室发出的学习文书,阅读者需认真学习并签名备注。
4.按时间、内容等降序排列,整理归档,坚持平时归档与年终归档相结合,对照编号列出整理清单。
5.根据文书的时效性和保存的价值性,对文书进行整理销毁;须公促会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销毁。
6.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若发现文书丢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如实向促进会负责人报告,若未查明原因,则由办公室负责承担。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流程设计
起草文书→填写《发文簿》(需要时)→张贴→存档→更新目录(纸质档与电子档)→借阅→清退→审批→销毁
第十二条 管理要点
1.为了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可查阅性,使档案管理更科学、更专业,及时分类、整理、编辑、传递文书资料,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与效率。
2.档案管理范围:促进会各类证照及各类文件、文书资料、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应存档的信息资料。
3.根据文书整理和文件整理编号,对对应资料进行相应的归档、整理、备注,并存入专门的档案文件柜保管。
第十三条 制度规范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收集,份数齐全,包括附件、批复、定稿等。
2.所有归档文书材料经过初步整理,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再按同一项目文书材料集中整理,并贴上标签。
3.坚持平时归档与年终归档、定期归档与不定期归档结合,对照编目,列出清单。
4.各部门需借阅相关档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核通过后方可借阅,不得抄录、复制或借出。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手续,特别是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促进会图片等主要资料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6.档案接收、移交,必须根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记录。项目移交工作应在在项目结项后当月或下一月完成。
第十四条 流程设计
根据文件、文书目录整理需要归档的档案→排序整理,编制编目→存档→借阅→清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发【1998】250号)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促进会制发的公文;促进会与合作方签署的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拨款通知单、借款单,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以促进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以及经促进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三条 促进会各相关公章,须由促进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促进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促进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所有印章由会长审核同意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促进会会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六条 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地点,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并由两人共同前往。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十条 印章如不慎丢失,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刻制。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签批制度,凭签发人的审批用印。印章的使用需通过办公系统,由用印人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印章管理人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得盲目用印,更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四条 不得为他人或合作单位提供印模。
第十五条 凡是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内容中涉及法律与经济责任的,须经促进会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报秘书长审核,方可加盖促进会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公文用印应带原稿,按规定份数盖章,多余份数不予盖章。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十八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 促进会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必须使用促进会印章,并报秘书长核准。
第二十条 用印过程中发现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秘书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促进会秘书处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会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将印章送促进会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二十五条 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秘书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促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等。
第三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公促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秘书处,公促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需先填写要件请示,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批同意。
第六条 经办人持领导签批件到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证书。如借用原件须及时归还并登记退还时间。登记表由秘书处留存备查。
第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奖勤罚懒、按劳取酬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1、基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条件确定。
2、绩效工资:根据本促进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促进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1、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1、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2、工资于每月10日前发放;
3、绩效工资于每个季度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有权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资分级
1、基金会基础工资分为五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项目助理(干事、秘书)、普通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在本促进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第八条 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工作人员根据考核基础确定其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按季度考评情况发放。
2、绩效工资基数参照分解后的目标责任确定,具体方法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3、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但不发放绩效工资。
4、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5、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促进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章 福 利
第九条 促进会工作人员(专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条 促进会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要求和促进会规定的度假、产假等福利。
第十一条 促进会支持职员持续学习,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参加专业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促进会具体项目考核细则详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
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本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二、本会按照国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须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召开重大会议。本社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召开理事会;
2、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本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领导成员发生变化的;
3、开展涉外活动。本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社会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的;
4、开展重要活动。本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5、其他。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的,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六、本会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电话、微信、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报告应载明本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七、本会重大事项报告由秘书长负责。
八、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九、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为提高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社会形象,加强自律建设,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本制度。
(一)本会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
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本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
“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本会要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本会要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自律,反对和抵制采
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本会要不断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
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
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
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
各项活动。
(七)本会在网站及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接受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与于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本会的财务情况;
(三)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的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会)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共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坏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发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和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日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有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卷宗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公促会知识产权是指以实物为载体或非实物可辨认的公促会名称、标识、出版物文字、研究资料文字、视频音像制品等。
第二条 公促会的名称、标识、出版物文字、研究资料文字、视频音像内容等受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未经公促会允许,不得随意使用,抄袭,转载,否则,公促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促会需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护公促会信誉和权益,规范知识产权使用,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第四条 公促会知识产权管理的决策主要由秘书处负责,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主要职能是:
(一)办理公促会名称、标识的注册手续,将其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加强公促会内部资料、出版物、网站等的管理,保护公促会的研究成果。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流程,保证对发生知识产权侵害情况的预警和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促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本会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 本会应当以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本会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本会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由本会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本会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八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为提高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有效预防、积极转化和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的综合应对能力,维护本会的社会公益形象和公信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舆情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媒体形式反映出来的,引发社会关注的,事关基金会、受助方、捐赠方、合作方的热议言论、重大事件及热点事件。
第二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理,实行专员负责制。
本会全体工作人员依据自身工作职责参与监测、研判应对,及时汇总、梳理国内社会组织的舆情现状与对策,有效预测、预防、处置重大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专员及时处置并书面报告秘书长;重大舆情,由秘书处第一时间提出应对方案,报理事长或召开理事会审定。
第三条 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秘书处负责日常的舆情关注,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关注、早纠正。
(二)及时恰当地纠正。对于出现的舆情事件,要做到:尊重事实,把握节奏,掌握分寸,争取主动,力求负面影响最小化。
(三)灵活应对。分类研判,分级应对,正面引导,防止炒作。
第四条 舆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事中监测、事后监测:
(一)秘书处负责日常监测、通报等,同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汇报给理事长。
(二)出现舆情时,秘书处专员立即汇报给秘书长,秘书长立即汇报给理事长;在理事长的指导下,秘书处承担舆情过程中的监测、研判和应对工作。
(三)坚持事后监测,掌握舆情走向,舆情削弱、消失后转为日常监测;舆情没有削弱,要始终保持关注,同时做好预案;舆情升级、加重的,及时汇报给理事长,调整应对策略。
第五条 舆情处理工作依据舆情类型,分类处理:
(一)舆情类型主要包括:受助方的权益事件,项目资金违规操作引发的事件,捐赠方引发的事件,内部治理和管理引发的事件等。
(二)对于因受助方学校、学生等权益受损而引发的事件,要尽快联系并获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三)对于由项目资金违规操作使用而引发的事件,项目负责人迅速做出说明,消除影响,改正过错,甚至停止项目、进行整改。
(四)对于捐赠方个人或者企业等单方面的信誉问题,要督促其尽快澄清事实;对于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可提出补偿、赔偿意见;对于对方提出的合理支持和澄清,基于以往的协议执行情况,应斟酌考虑,提出建议。
(五)对于由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引发的舆情,首先进行内部管理的治理和整顿、规范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整治,将治理过程、治理效果进行展示和回应,同时予以必要承诺。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研判舆情等级,提出应对意见,报告理事长并经同意后,适时、适当地进行回应:
(一)主要依据事实是否清楚、项目执行是否合规、公众关注度是否广泛、是否存在恶意炒作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影响的程度是属于轻微、较大还是严重等。
(二)影响轻微的保持关注,可以不做回应;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合作方过错的,协调、支持对方做出回应;需要公开回应的,由秘书处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回应。
第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公益事业,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的有关活动,根据公促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促会要开发合适的志愿者服务岗位,打造志愿者管理和支持的核心能力,组建短期、长期、兼职、全职的普通志愿者、专业志愿者、专家志愿者队伍,满足志愿者的不同需求(如,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开阔眼界等),提高志愿者的公益参与感和自豪感,弥补公促会在人力资源上的短缺,提高公促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公促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公促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公促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公促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志愿者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公促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公促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公促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公促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公促会章程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公促会和志愿者形象(参见附件)。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公促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
第八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公促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公促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促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志愿者顺利完成志愿服务累计时长达到200小时,公促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一周向公促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即可退出。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公促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公促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违反公促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公促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公促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公促会对志愿者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辅导。
(三)针对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培训。
第六章志愿者保障
第十五条 公促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六条 公促会对志愿者到公促会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人民币/天。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公促会对有卓越表现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公促会对确需去外地服务的志愿者提供来回交通和食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来公促会实习,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促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
附件1
志愿者服务承诺书
本人自愿作为志愿者,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公促会)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本人承诺:在作为志愿者期间,遵守公促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公促会对于本人志愿服务方面的安排,提供合格的志愿服务。如因违反上述任一规定对本人造成不利后果,本人自担;如因未提供合格的志愿服务或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促会带来经济、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协会所属日后在民政局登记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等。
本《办法》中的实体机构是指本协会所属的日后所设立的实体机构。
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应依据《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挂靠单位的直接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的名称;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使用协会下发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职务的规范英文译名。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依据《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相关工作制度,报请协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处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完成。分支机构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不能直接发展会员,也不能直接收取会费,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当向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到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向民政局申请,经民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应当在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换届前3个月向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书面提出换届工作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议程、换届时间、地点等,并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推荐名单,经协会审核批复后,按照程序办理有关备案和聘任手续。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可由协会聘任,也可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个人会员,分会成员单位必须是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单位会员。换届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办公室。
实体机构的负责人由协会聘任;工作人员由实体机构聘任,报协会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开展涉及范围广泛或超越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协会,经协会审查并得到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向协会秘书处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因工作需要时可以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发文。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实体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表;12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广泛邀请协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活动。对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经提示后仍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调整挂靠单位或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协会将给予表彰;对不按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协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重新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协会与挂靠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十八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4年。其负责人,视情况可连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登记时,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起实行。